福建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太武(漳浦)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23民初362号
原告:南太武(漳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前亭镇刘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8164462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卢三英,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龙山村龙门路50号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1729070N。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南太武(漳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漳州国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审理期间,南太武(漳浦)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足额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太武(漳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88.2元,减半收取3294.1元,由南太武(漳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