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5民初217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30号1栋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邹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