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031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琼,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振,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06598H。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陈**振、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琳琳
书 记 员 亢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