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289号 原告:***,男,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30号1栋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