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289号
原告:***,男,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30号1栋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