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29民初1323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30号1栋1层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0659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全额履行完毕案涉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9元,保全费142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