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21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宗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后又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可以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且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福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马胜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