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美源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美源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16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美源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美源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