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16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美源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美源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