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白鹤林小区5幢1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文化宫59号***小区1栋B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2023)新01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39731.8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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