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1728号
申请人: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东站路787号2栋1层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文化宫59号***小区1栋B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昌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16,210.9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16,210.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 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