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56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北一巷3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文化宫59号***小区1栋B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贝,***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新0103财保2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66,632.31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盛疆联众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采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6,632.31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吐尔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富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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