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新3222执保248号
和田市恒远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和田市恒远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和田市恒远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保全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506314.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保全,现已保全被保全人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506314.3元。至此,本院受理的(2023)新3222民初1353号裁定书保全行为完毕,现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我院依法告知你墨玉县人民法院(2023)新3222执保248号的保全期为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你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