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普力(新疆)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祥陇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盆湾江区。 被告:***,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开发区彩北社区。 被告:新疆祥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香缇美地商住小区第S8幢第5层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葛洲坝易普力新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98号建能大厦1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祥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易普力新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