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盆湾江区。
被告:***,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开发区彩北社区。
被告:新疆祥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香缇美地商住小区第S8幢第5层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葛洲坝易普力新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98号建能大厦1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祥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易普力新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