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27号
原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齐鲁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勇搏疆山新型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齐鲁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新疆勇搏疆山新型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勇搏疆山新型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勇搏疆山新型材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