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70,689.48元,已执行标的为242,379.23元,未执行标的为3,128,310.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2年12月12日、2023年3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别克牌车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无余额及保险信息。 3.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向乌鲁木齐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未发现其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根据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