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1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263号铁十街9号楼门03。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1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529575.60元,执行到位2587241.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1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部分存款;   
3.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对李蓉(共有人***)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和***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的两套房产,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抵债金额共计:2025173.52元;   
4.***(共有人李蓉)名下位于高新区一处不动产目前案外人提出异议,暂不能处置;   
5.***名下位于新市区另一处房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以551933.19元成交;   
6.***名下其余房产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   
7.除本案已经查封、拍卖的房产之外,本院于2021年4月9日起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六师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昌吉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陵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临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8.查封***名下一辆丰田小型汽车;   
9.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7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