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7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晨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昌茂铁路电器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昌茂铁路电器控制有限公司、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鑫晨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新010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529575.6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552957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 O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娜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