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与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7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晨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昌茂铁路电器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昌茂铁路电器控制有限公司、新疆恒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鑫晨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新010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529575.6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552957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 O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娜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