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莎车县幸福砖厂与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3125民初1488号之一
原告莎车县幸福砖厂与被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莎车县幸福砖厂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莎车县幸福砖厂已于2021年3月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莎车县幸福砖厂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莎车县幸福砖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2.79元(原告已缴纳),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春仙
书  记  员   魏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