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住所地:莎车县阿斯兰巴格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华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秦伟华,男,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莎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新3125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6815.00元,案件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截止2022年8月2日莎车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莎车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砂石料代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充抵案款873630.00元;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支付130453.00元;剩余案款400000.00元双方约定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莎车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长期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莎车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5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德俊
审判员  李宏刚
审判员  李晓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蒲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