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被申请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华,男,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莎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新3125民特13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91046.20元,案件执行中被申请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300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案款2218356.20元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长期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莎车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5民特13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德俊
审判员  李宏刚
审判员  李晓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