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泰发丰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6544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广,高新区(新市区)国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泰发丰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
负责人:郇连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财,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泰发丰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5.25元(原告已预交2830.51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415.26元。
审判员 美丽办·吾买尔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