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得源山防水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勇,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得源山防水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一路2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秦美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领,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得源山防水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南路36号华汇商务楼4层商业18室。
法定代表人:官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得源山防水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源山公司)、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5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5.69元,减半收取1,957.8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向上诉人***退1,957.8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光
审 判 员     买 买 提江吐尔孙
审 判 员     麦麦提吐尔逊阿布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敞 海
书 记 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