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4226执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鸿耀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扬州鸿耀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4226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224647.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4646元。
执行中:一、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24年11月25日、12月26日、2025年1月20日、2月6日、3月12日、4月2日、4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4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2024年11月25日,本院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4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计算利息本金2202180.47元,利息起止日期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24日,计算利息为8042.48元。
2024年11月26日,本院依据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24647.3元,实际控制金额65元;依据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0元。
2024年12月2日,本院在新疆赛尔山投资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待支付工程款2265378.26元,因工程款未到账已冻结以上案款。
2025年1月9日,本院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大众牌汽车一辆、×××五菱牌汽车一辆、×××大众牌汽车一辆、×××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2025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5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
三、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