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6民初709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男,1985年4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广场2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8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75元(原告***、***已预交4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