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景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襄阳景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1311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沿江大道特8号。
负责人:陈红炬,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亨,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景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白云村四组1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西路环球金融城2栋1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段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白云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友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白云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友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白云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友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友文,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龚玉华,女,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刘加华,男,汉族,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被告襄阳景源花木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友文、龚玉华、刘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楠
书记员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