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国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镇赉县国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一初字第376号
原告镇赉县国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国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国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保全费1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国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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