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国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镇赉县国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赉县国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提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赉县国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国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镇赉县国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申字第851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国全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称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经审查,国全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宏
代理审判员*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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