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5执保1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9月5日,住四川省高县。
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高县。
被申请人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40826.8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826.8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