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德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2678号

原告:成都德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花都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雷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宸,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v>

法定代表人:严伟,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德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成都德益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德益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德益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621元,由成都德益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雨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