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933号之一
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豆坝配电房1层1号。
负责人:代理超,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霞,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704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扬,四川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诉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