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2052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90341F。
法定代表人:严伟。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天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兰国彭
书记员李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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