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3169号
原告:四川宏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白石村十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82180258Y。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90341F。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友,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四川宏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宏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宏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凌颜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姚 宇
书 记 员 陶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