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神龙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32民初599号
原告:峨眉山市神龙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双福镇塘房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098866450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柏杨中路168号1幢11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0EG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乐山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神龙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神龙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神龙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眉山市神龙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8.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原告峨眉山市神龙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冉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