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9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州绿置业有限公司、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48244.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迎江大道上坝段上海州绿国际商贸城16号楼1-2层13A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在此期间,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主张优先权,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房产的查封,由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房产进行优先处置。经本院审查: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优先权系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对以上房产进行优先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暂时不能处置。经本院网络及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沐川州绿置业有限公司、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存款、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宁恒
审判员 曾玉虹
审判员 雷贤平
书记员 高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