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5民初11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原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原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委托代理人:***平措,原巴塘县地巫乡党委书记,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中心绒镇镇长,特别授权。
原告:***,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被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四川省泸定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00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