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5民初11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原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原告:******,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委托代理人:***平措,原巴塘县地巫乡党委书记,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中心绒镇镇长,特别授权。 原告:***,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人,现住巴塘县地巫乡。 被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四川省泸定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00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