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9执6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组织机构代码:592788144。
法定代表人:曹继东,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明,男,系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川XXXXXX号车辆一辆、***所有的川XXXXXX号车辆一辆、***所有的川XXXXXX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
二、查封期限两年。
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的7日内将前述车辆交付本院处理;限期不交付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亨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