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谯斌、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1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谯斌,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谯斌、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8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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