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9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117644.32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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