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川11民终436号
上诉人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犍为县航务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犍为县石溪镇火烧店人行桥、新民镇马厂坝人行桥、纪家乡越西河人行桥的工程一直未开工,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省犍为县航务管理处虽同意解除《犍为县石溪镇火烧店人行桥、新民镇马厂坝人行桥、纪家乡越西河人行桥新建工程合同协议书》,但对工程未开工的原因各持己见。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临时电力线路的架设义务由谁承担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梅娜
审判员 傅晓兰
审判员 李 艳
书记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