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60号
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胡启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9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51042B。
法定代表人:郭永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虎头镇堰坝场华强花苑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6DWCQ0J。
负责人:张月华,经理。
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对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但未提供相关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故其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王江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华
书 记 员 王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