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2民初930号
原告:德令哈同创铁艺不锈钢店,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河西街道天峻西路13号从东至西第六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BJA13B0T。
经营者:岳钰富,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安信监测站旁同创铁艺不锈钢店铺。
被告: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9层5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51042B。
原告德令哈同创铁艺不锈钢店与被告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德令哈同创铁艺不锈钢店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令哈同创铁艺不锈钢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令哈同创铁艺不锈钢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德令哈同创铁艺不锈钢店负担。
审 判 员 杨雪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玉萍
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