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瑞金市和居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3民初472号
原告:瑞金市和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时代广场A3-2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6XR3P5H。
法定代表人:应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江西南芳(瑞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9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51042B。
法定代表人:郭永林。
原告瑞金市和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瑞金市和居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金市和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锦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