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民初21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华燕,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蒲西军,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居民。
被告: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9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510428。
法定代表人:郭永林。
原告***与被告***、***、蒲西军、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