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民初21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华燕,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告:蒲西军,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居民。

被告: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9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510428。

法定代表人:郭永林。

原告***与被告***、***、蒲西军、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