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60号
原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51042B。
法定代表人:郭永林,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住四川省合江县/div>
原告***与被告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以被告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建中
书 记 员 肖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