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3616号 原告:青海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1号楼1**10层11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9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