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6323号
原告:重庆鑫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SOHO-C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8HWCX7。
法定代表人:张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秋,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3号1幢2单元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69028X。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
被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重庆鑫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8日立案,原告重庆鑫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淼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鑫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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