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54号
申请人: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3号1幢2单元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69028X。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
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4592XD。
法定代表人:黄志林。
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方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中良
书 记 员 秦胜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