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3号1幢2单元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69028X。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
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4592XD。
法定代表人:黄志林。
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3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仕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中良
书 记 员 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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