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可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10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可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5-4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可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可航公司与轨道公司达成和解,可航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可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可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可航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轨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