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34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东麒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7]第79号仲裁调解书,在办理***申请执行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欠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4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