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166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号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游大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